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南檢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681197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廣東省佛山市**區(qū)**街道**路**街**巷**號。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7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孫利濱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廣州市南沙區(qū)大崗鎮(zhèn)豪崗大道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含量為189.2mg/100ml。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從寬處理。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東蓊
檢察官助理:姜玥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7********)。
2、本案訴訟卷宗共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刑事案件證據開示清單》各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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