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花檢刑訴〔2020〕1584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82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鎮(zhèn)**村**莊**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湘ME****小轎車行駛至廣州市花都區(qū)荔紅中路進工業(yè)大道西58米路段時,與被害人黃某某駕駛的粵AP****輕型普通貨車(該貨車所屬公司為廣州花都汽車城發(fā)展有限公司)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陳某某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結果。經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楊某某明知被害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調查。公安人員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遂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檢驗,從送檢的被告人楊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7.2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向被害人黃某某、陳某某賠償人民幣31000元,向廣州花都汽車城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人民幣14895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公司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倪代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現居住于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街**路**號**棟**房,聯(lián)系電話138264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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