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南市良檢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211986********,漢族,大專文化,房產銷售,現住址:南寧市良慶區(qū)**街**巷**號(戶籍地:陜西省寶雞市陳倉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0月29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7日本院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桂A****W號小型轎車去到南寧市良慶區(qū)五象大道與銀海大道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依法提取血樣檢測,被告人楊某某的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02.7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警情詳情打印單、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檢測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乙醇定量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血樣提取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事故照片;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執(zhí)法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喬尚鵬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在其住所候審;
2.全部證據及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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