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沁檢一部刑訴〔2020〕39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82195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陽市,住沁陽市**鄉(xiāng)**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沁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焦作市沁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沁陽市濱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濱河南路與建設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的血樣中酒精含量為87.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沁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牛金順
書??記??員:王錦鋒
?2020年11月18日
?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沁陽市**鄉(xiāng)**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