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華檢刑訴〔2019〕1436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漢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321996********,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重慶市武隆區(qū)**鎮(zhèn)**村**號,在本市無固定職業(yè)及住所。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凌晨2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甲飲酒后駕駛粵L3****號牌小型汽車深圳市龍華區(qū)**街道**路與**路交界處路段左轉彎時,該車車身右側與相對方向直行由楊某乙駕駛的粵ST****號車車身頭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車,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乙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尚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事故發(fā)生后,路人立即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對被告人楊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58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檢驗:被告人楊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8.5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抽血登記表,報警記錄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情況說明等;2.被害人楊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執(zhí)法現(xiàn)場錄像及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二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桂周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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