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天檢一部刑訴〔2020〕28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8196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天門市僑鄉(xiāng)經濟開發(fā)區(qū)**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楊金華酒后無證駕駛號牌為鄂RK0495錢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天門市鐘惺大道大潤發(fā)路口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153.3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指定地點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主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查獲經過、歸案經過、被告人戶籍信息、駕駛證及行車證復印件、車輛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單、現場查獲及抽血照片等書證;2.證人黎某某的證言;3.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主動投案且自愿認罪認罰,但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兩個月,條件符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齊潔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楊金華現取保候審于天門市僑鄉(xiāng)經濟開發(fā)區(qū)
群力村1組65號。聯系方式17307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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