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荊沙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021986********,漢族,大專文化,工作單位: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巷**號**棟**單元**樓**號,現住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巷**號**棟**單元**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時5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鄂D****2輕騎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荊州市沙市區(q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段時,與停放在停車位內牌號為鄂D****7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隊民警在事故調查中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有酒后駕車嫌疑,遂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19.2mg/100ml。隨后民警委托荊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護人員提取其靜脈血樣。經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9.8mg/100ml。
經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隊調查認定:被告人楊某某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2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鄂D****2輕騎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2.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呼吸酒精檢測報告、檢定證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協(xié)議書、賠償修車費轉款手機截圖、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結果查詢結果、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買賣協(xié)議等書證;3.證人龔某某證言;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光盤5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楊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當從重;因被告人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應當從重;因被告人楊某某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齊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巷**號**棟**單元**層。聯(lián)系電話:13697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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