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7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031969********,漢族,大專文化,**工人,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住平川區(qū)**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平川區(q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路段時,他人報警后民警將其帶至平川區(qū)人民醫(yī)院抽血取樣,經(jīng)白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8.5mg/100ml。經(jīng)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某駕駛的“艾瑪”牌兩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圍內(nèi)的兩輪輕便摩托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提取血樣登記表、現(xiàn)場及抽血照片等;2.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楊某某具有酒精濃度超過200mg/100ml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楊某某駕駛電動二輪摩托車,速度慢,行駛時間段路人和車輛少,危害程度小,應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楊某某二個月拘役,并處罰金4000元至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興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1808943****)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8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 4.視頻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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