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通東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021960********,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挥?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通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3月26日交由本院審查辦理。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21時許,醉酒后駕駛吉E****9號小型面包車由通化市市委方向往官道嶺方向行駛,當行至佛山附近時與相對方向楊某乙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載乘賀某某),造成楊某乙、賀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楊某甲肇事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1.07mg/100ml。楊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賀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甲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楊某乙、賀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抓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3.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
4.鑒定意見;
5.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系自首,對其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祥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證人(鑒定人)名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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