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克蘇市檢刑檢一部刑訴〔2020〕86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漢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811982********,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閬中市,住新疆阿克蘇市**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阿克蘇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克蘇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蘇市**路**飯店吃飯,吃飯期間被告人楊某某飲酒。當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新N4****號車,由**小區(qū)停車場行駛至**街路口**公司前路段時,追尾前方由張某某駕駛的鄂AL****號車后,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致交通事故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春江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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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9996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2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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