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104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qū),住蘭州市西固區(qū)**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甘肅諾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董玫。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3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10時51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持E型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駕駛甘******號牌的“桑塔納”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蘭州市西固區(qū)山丹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壩市場左轉彎處時,撞在馬路北側道牙上致其受傷,蘭州市交警支隊西固大隊交警處置警情時發(fā)現(xiàn)其涉嫌醉酒駕駛。經甘肅中科司法物證技術鑒定中心檢測:楊某某血樣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68.7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票據(j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式酒精檢測單及檢測照片、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照片、尿樣檢測送檢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及尿檢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事故現(xiàn)場照片、協(xié)議書、收條、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記錄、查獲經過、偵查終結書、辦案說明;
2、證人何某某、王某某、瞿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蘭)公(司)鑒(毒物)字【2020】86號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麗
檢察官助理:楊世鼎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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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簡易程序權利、義務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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