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qū)殭z刑訴〔2020〕50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051990********,滿族,大專文化,個體,戶籍地和現(xiàn)住址均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駕駛黑B****2號灰色明銳牌小型轎車,沿寶坻區(qū)潮陽街建昌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距津圍公路約四百米遠時,被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鑒定,楊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1.3毫克,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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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天智
檢察官助理: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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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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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彛?/span>
2.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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