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濱檢一部刑訴〔2020〕76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71986********,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號,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6年6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逾期未檢的牌照號為晉B****1白色吉利牌小型轎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安陽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河南路交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截檢測。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9.8mg/100ml,為醉酒狀態(tài)。被告人楊某某被當場查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駕駛人員查詢復印件、情況說明等書證;2.司法鑒定意見書;3.視聽資料;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建柱
檢察官助理:徐慶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于居住地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8622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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