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惠檢刑訴〔2020〕65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61993********,彝族,中專文化程度,無錫市**食品包裝廠工作,住無錫市惠山區(qū)**街道**社區(qū)**巷**號(戶籍地為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鄉(xiāng)**村**小組)。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楊某某及值班律師黃道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與他人一起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號牌號碼為蘇A*****小型轎車,行駛至無錫市惠山區(qū)**鎮(zhèn)**路**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檢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62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惠山大隊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照片等書證;
2.證人何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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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蘭
檢察官助理?張夢客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于無錫市惠山區(qū)**街道**社區(qū)**巷**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鑒定認名單各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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