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肅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6197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住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肅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肅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肅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5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冀J*****號小客車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學校路段,與相向堵車停駛的胡某某駕駛的冀J*****號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肅寧天安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送檢的楊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6.57mg/100ml,楊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屬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場圖、現場照片。
(2楊某某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
(3胡某某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
(4楊某某駕駛人及所駕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
(5胡某某駕駛人及所駕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
(6)肅寧天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6.57mg/100ml)。
(7)交通該事故認定書(楊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量刑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2)交通事故諒解書。
(3)辦案說明。
(4)楊某某戶籍證明信。
(5)楊某某無違法犯罪證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侵犯了道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且被告人楊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肅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永軍
(院?。?/span>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肅寧縣***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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