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公訴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63********,漢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漣源市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5月10日補查重報后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白馬鎮(zhèn)鄒家村吃午飯時喝了啤酒和米酒后,駕駛車架號為BJ****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鄒家村經(jīng)X035縣道交匯處與車牌號為湘KC****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楊某某身上散發(fā)著酒氣,然后將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送至婁底市湘中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酒精含量為81.77mg/100ml。
2019年9月10日,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將被告人楊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資料、查獲經(jīng)過、登記表、照片、機動車查詢單、血液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提取血樣筆錄;3.辨認筆錄;4.證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證言;5.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7.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聽取了值班律師陸亭豐的意見,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能夠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慶林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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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115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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