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4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住河南省西平縣**鎮(zhèn)**村委**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4月30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駐馬店市西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豫L9****號小型白色**牌轎車行駛至河南省西平縣出山**加油站路口時,被西平縣公安局民警當(dāng)場查獲,并抽取了血樣。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86.15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黨員信息查詢證明、查獲經(jīng)過、酒精吹測儀吹測結(jié)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西平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泶税浮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幽鲜∥髌娇h**鎮(zhèn)**村委**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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