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公訴)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0102198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前科,甘肅省白銀市**區(qū)人,無業(yè),戶籍地甘肅省白銀市**區(qū)**路**號**棟**單元**室,住甘肅省酒泉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金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23時1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甘A*****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金塔縣新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建新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32mg/100ml。
2、2020年7月16日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酒泉市肅州區(qū)寶泉西路天怡御園南門路口處時,因噪音擾民被肅州區(qū)新城派出所民警發(fā)現抓獲后移交肅州區(qū)交通警察大隊。經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23mg/100ml。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但2020年7月16日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系無證駕駛。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建議對楊某某在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的幅度內裁量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曉英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2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