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城檢二部刑訴〔2020〕22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311197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泉市郊區(qū),住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街**號**。1993年8月因盜竊罪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8月因為敲詐勒索被陽泉市開發(fā)區(qū)分局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陽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3時49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豪爵”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開發(fā)區(qū)大連街五渡口路段時,被陽泉市交警四大隊民警查獲并依法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為141mg/100ml,交警四大隊民警于當日14時09分左右將楊某某帶至陽煤集團總醫(yī)院抽取血液送檢,經(jīng)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楊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98.34mg/100ml,楊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被告人楊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門鎖斌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我院取保候?qū)?/span>
2.本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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