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一部刑訴〔2020〕53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證號碼:511025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內(nèi)江市資中縣,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內(nèi)江市資中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資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04年8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資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資陽市雁江區(qū)碑記鎮(zhèn)農(nóng)貿(mào)市場外吃飯時喝了酒。14時14分許,楊某某駕駛川******小型轎車,由資陽市雁江區(qū)碑記場鎮(zhèn)駛往資陽城區(qū),行至國道321線2060KM+200M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30.6mg/100ml。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34.9?mg/100ml。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酒精呼氣儀測試單等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視頻資料;5.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一個月十五日拘役,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并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若塵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內(nèi)江市資中縣**鎮(zhèn)**村**組**號,電話號碼:136********;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權利告知書、具結書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光盤1個;
4.起訴書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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