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昌檢一部刑訴〔2020〕35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1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市昌邑區(qū)**路**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經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8年6月8日與被害人劉某甲簽訂合同約定:以人民幣260萬元價格將位于吉林市船營區(qū)**二期**網點1-2層9、10號兩處房屋賣給劉某甲。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間,劉某甲及其繼母田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區(qū)解放北路蘭亭雅苑小區(qū)附近的中國工商銀行等地,先后三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人楊某某共計支付人民幣230萬元。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編造各種理由不進行房屋產權轉讓登記,并將錢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使用。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在劉某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兩處房屋以人民幣210萬元價格賣給梁某某并進行了房屋產權轉讓登記。被告人楊某某得到梁某某房款后隱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
1.破案經過和抓捕經過;
2.戶籍信息;
3.房屋買賣合同、收條及房產證復印件;
4.民事判決書;
5.銀行交易明細;
6.微信聊天記錄;
7.不動產登記信息。
(二)證人梁某某、田某乙、劉某乙、劉某丙證言
(三)被害人劉某甲陳述
(四)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
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軍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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