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武岡市億豐國際商貿城其經營的**商鋪中容留陸某某、李某某、銀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偵查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現場檢測報告書、戶籍資料等書證;2.證人陸某某、李某某、銀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其經營的商鋪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院?。?/span>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武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4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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