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461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10221984********,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浙江省寧??h**街道**村**幢**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門縣**街道**村北片**號)。2004年7月8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三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5年9月1日因尋釁滋事被寧??h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06年5月25日因非法攜帶毒品被寧??h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人民幣二千元;2007年11月2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天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2月2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三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0年8月13日刑滿釋放;2016年4月19年因賭博被寧海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18年6月25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寧??h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8年12月7日刑滿釋放;2019年1月31日因尋釁滋事被寧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寧??h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0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后在寧海縣**街道**KTV四樓電梯門口,無故用腳在電梯門上踢了三四下,將電梯門踢壞,致使電梯無法正常運作。經鑒定,被損壞的電梯門價值人民幣269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孔某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判決書、諒解書、戶籍信息等;
2、證人鄭某某、章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嵐?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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