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黎檢刑訴〔2021〕1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11999********,侗族,高中文化,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委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黎平縣,住黎平縣**鎮(zhèn)**路**號,無業(yè),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黎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1月24日被黎平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貴州省黎平縣看守所。
本案由黎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出售給“文哥”的信用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在廣東省廣州市辦理了中國建設銀行一套銀行卡(含銀行卡、U盾、電話卡),并以1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售給“文哥”,經核查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出售的建行卡(卡號:62170033200********)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支付結算總金額共計人民幣362922.08元元。
2020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出售給“通展”的信用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在廣東省中山市辦理了中國工商銀行一套銀行卡(含銀行卡、U盾、電話卡),并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售給“通展”,經核查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出售的工商行卡(卡號:62122520110********)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支付結算總金額共計7739350元。
?2.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從“斷卡”宣傳中獲知出售本人銀行卡、手機卡可能涉嫌違法犯罪,遂到中國工商銀行黎平支行、中國建設銀行黎平支行查詢其上訴已販賣的銀行卡狀態(tài)。當得知銀行卡號為62122520110********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上尚有2萬多余額后,遂以掛失補卡方式,于當日分4次每次支取5000元現金共計支取人民幣20000元,以支付寶轉賬方式支取人民幣2800元,10月12日再次以支付寶轉賬方式支取人民幣50元,共計盜取人民幣228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訴訟程序性文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宋某某、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銀行卡幫助支付結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黎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兆遠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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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黎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起訴書8分,換押證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2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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