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1975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51989********,漢族,小學文化,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人,家住**鄉(xiāng)**村**村小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8日由義烏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楊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決)和“奮斗”(另案處理)共同管理經(jīng)營一個賭博微信群,在微信群內(nèi)為違法行為人謝某某、齊某某、鄭某某等人提供網(wǎng)絡平臺進行“牛公”賭博,以微信或支付寶的形式進行賭資結算,并從中抽取每局最大贏家非法獲利的10%作為抽頭漁利,共計獲利41658元,其中被告人楊某某分得違法所得11804元。
被告人楊某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賬目核算記錄、微信群內(nèi)賬目截圖、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刑事判決書、身份證明、到案經(jīng)過;
2.證人證言:證人彭某某、謝某某、鄭某某、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手機勘查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瀟瀟
(院?。?/span>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卷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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