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1971********,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四川省瀘州市,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qū)**路**號**幢**。因涉嫌強制猥褻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4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本區(qū)**路**號**幢**的家中趁被害人張某某(男)睡熟之機,脫下張某某的褲子,用手摸被害人的生殖器,并用嘴對張某某進行“口交”。報警后楊某某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到來后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指認照片等書證;
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3.證人歐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機猥褻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李 健
檢察官助理:甘永霞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聯系電話1345203****;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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