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揭榕檢公訴刑訴〔2020〕Z323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1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揭陽市空港經濟區(qū)**鎮(zhèn)**村**號。因故意傷害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揭陽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由揭陽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陽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被告人楊某甲,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4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甲與朋友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等人吃宵夜喝酒后來到揭陽市空港經濟區(qū)**鎮(zhèn)**村寨內小組后**路,因原楊某甲與被害人楊某戊在村內微信群上有過矛盾,楊某甲便在楊某戊住家的通巷處大聲辱罵楊某戊,楊某戊聞聲后出來與楊某甲發(fā)生爭吵,雙方吵到大路上,楊某戊的妻子被害人朱某某、胞弟楊某己先后趕到現場也與楊某甲爭吵,期間雙方引起肢體沖突,朱某某上前指罵楊某甲,被楊某甲用力推倒在地上致其右手受傷,楊某甲在與楊某戊、楊某己爭執(zhí)時雙方也有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yī)鑒定,傷者朱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傷者楊某戊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傷者楊某甲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傷者楊某己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范圍。2020年1月15日,楊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其他證明材料;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己、楊某丁、楊某乙、楊某丙、楊某庚、楊某辛、楊某壬的證言;3.被害人朱某某、楊某戊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邱旭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羈押在揭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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