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楊某某,綽號:**,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422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縣,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區(qū)**街道**村委**村**號。2003年12月8日,其因犯盜竊罪被原江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06年6月23日被減刑釋放?,F(xià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和其妻子余某某在江川區(qū)**街道**路**超市旁開著一家叫“**燒烤”的燒烤店。2019年8月16日22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楊某某開的“**燒烤”店內(nèi)吃宵夜。直至2019年8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準(zhǔn)備離開,楊某某的妻子余某某送著李某某等人走出到燒烤店門口。因李某某酒喝多后想叫著余某某出去玩,余某某表示生意忙去不了。二人說著走到店門口的車位旁,李某某和余某某相擁在一起,就在此時被楊某某看到,被告人楊某某就朝二人沖過去一腳將二人踢倒在地,接著用腳朝被害人李某某的頭部、胸部和余某某踢打,后被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勸開,毆打過程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左眼部受傷。經(jīng)玉溪明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為重傷二級。
認(rèn)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抓獲經(jīng)過可證實被告人楊某某到案的過程;戶口證明、前科材料,可證實楊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情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shù)記錄可證實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情況。2、證人證言,可證實犯罪行為發(fā)生的過程;3、被害人陳述,可證實被害人李某某被侵害的前因后果及具體經(jīng)過;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可證實楊某某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動機,具體過程及結(jié)果;5、鑒定意見,可證實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6、視聽資料,可證實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人員及過程。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特將本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金芬
檢察官助理:張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従蛹抑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附帶民事訴狀由被害人移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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