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興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丈夫孟某某因認為鄰居高某甲將購買的煤堆放到了自己房山土地上,與高某甲發(fā)生爭吵,后楊某某及女兒苗某甲、苗某乙和高某甲妻子費某某、女兒高某乙均加入到爭吵當中,后雙方發(fā)生撕扯,期間,楊某某用力將費某某擁倒在煤堆上,致使費某某左橈骨遠端粉碎骨折。經鑒定,費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住院病歷、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孟某某、張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費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興隆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慶余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 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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