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縣檢一部刑訴〔2020〕27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2422198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左權縣,住云南省臨滄市云縣**鎮(zhèn)**道**號斜井工地,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某因犯強奸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山西省左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案由云南省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害人蔡某某的罐車在云縣**鎮(zhèn)*******隧道**號斜井內(nèi),因車子發(fā)生事故掉在斜井內(nèi)棧橋下邊,蔡某某前去斜井內(nèi)處理并要求賠償,因得不到滿意答復,蔡某某不愿將事故車輛移至洞外,導致影響洞內(nèi)工人施工,被告人楊某某、工人呂某某便與蔡某某爭執(zhí)并發(fā)生肢體沖突。楊某某出手打到蔡某某面部眼眶,呂某某將蔡某某推倒在地,導致蔡某某身體不同部位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及前科材料:2.證人證言:證人呂某某、白某某、孫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意見書;6.勘驗、辨認等筆錄:人身檢查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蔡某某輕傷二級,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蔡某某對發(fā)生糾紛具有過錯,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蔡某某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蔡某某的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楊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 保
檢察官助理:羅珊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8354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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