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公訴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2198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榆樹市,住榆樹市**鄉(xiāng)**村**屯**組。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被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起,被告人楊某某租用高占民位于昌黎縣**鎮(zhèn)**村村南的廠房用于分解廢舊輪胎,租用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將購買的廢舊輪胎分解設備安裝好后,在未做任何防護處理的情況下開始分解廢舊輪胎,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肆意排放,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直至2018年6月13日被查獲。經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取樣品輪胎加工產品儲罐中樣品01、所取樣品加工后棄坑邊緣油渣樣品02、所取樣品輪胎加工地的地面土樣樣品03均屬于危險廢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照片;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劉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現場勘查照片,戶籍信息證明,現實表現證明,抓獲經過等相關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為自首;且其具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立敏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冊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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