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蘆檢刑檢刑訴〔2019〕538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2021973********,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街**號,現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qū)**村**棟**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廣州市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8年12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2月4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楊某甲伙同某某·買合木提(未到案)竄至株洲市蘆某某**市場,趁被害人楊某乙不備之際,由被告人楊某甲望風,某某·買合木提動手扒竊楊某乙背包內的一臺藍色華為榮耀9手機和一個黑色皮質錢包(內有現金1000余元及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經鑒定,該手機價值960元。
2、2019年7月31日12時36分許,被告人楊某甲伙同易國洪(已訴)、馮密洋(另案處理)竄至株洲市**直中醫(yī)院對面的**網咖附近,由易某某望風,被告人楊某甲、馮某某采取撬鎖、剪線的方式將被害人羅某甲停放在此的三江爵康摩托車盜走,以700元的價格銷贓給劉某某(已訴),后劉某某又將該車賣給龐某某。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2250元。破案后,損失已挽回。
3、2019年8月19日11時50分許,被告人楊某甲伙同易某某(已訴)、馮某某(另案處理)竄至株洲市蘆某某**酒店附近,由易某某望風,被告人楊某甲、馮某某采取撬鎖、剪線的方式將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臺黑色巧格摩托車盜走。接著,被告人楊某甲伙同馮某某竄至荷塘區(qū)紅旗廣場**旁邊的**藥店附近,采取撬鎖、接線的方式,將被害人羅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臺鬼火摩托車盜走。后將該兩臺車以800元的價格銷贓給劉某某,劉某某又將該巧格摩托車賣給黃某某,將該鬼火摩托車賣給伍某某。經鑒定,被盜巧格摩托車價值3420元;被盜鬼火摩托車價值1560元。破案后,損失已挽回。
2019年5月19日、8月26日,被告人楊某甲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1、物證:照片3幅;2、書證: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信息、收據、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3、證人黃某某、伍某某、龐某某、郭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楊某乙、石某某、羅某乙、羅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楊某甲及同案犯易某某、馮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6、對案、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7、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或者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案中部分被害人損失已挽回,酌情從輕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不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戀嬌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監(jiān)視居住在家,電話1807331****。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_起訴書、量刑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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