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一部刑訴〔2020〕60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211974********,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住河南省杞縣**鎮(zhèn)**村**組。曾因犯盜竊罪,于1999年2月24日被武漢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盜竊,于2009年6月13日被鄭州市中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盜竊,于2009年8月10日被鄭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6月4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同年7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7月8日由中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開封市**街與**路交叉口張某乙補胎行門口,將被害人張某乙兒子存放在該處的旅游鞋盜走。
2.2020年1月10日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開封市**街與**路交叉口**汽修門口,將被害人周某乙存放于該處的十幾個鐵架盜走,后以1715元的價格賣至他人。所得贓款已揮霍。
3.2020年1月13日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竄至開封市**街與**路交叉口張某乙補胎行門口,將被害人張某乙存放在該處的廢舊輪轂、貨架、一輛翻斗車盜走,后以390元的價格賣至他人。所得贓款已揮霍?,F(xiàn)被盜廢舊輪轂、貨架、一輛翻斗車已扣押。
4.2020年5月19日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竄至中牟縣**路和**街交叉口的**街**路黨群服務中心工地內,將被害人單位存放在該處的1300米4平方規(guī)格銅線、700米6平方規(guī)格銅線、2000米2.5平方規(guī)格銅線、200個“聯(lián)塑牌”彎頭和一輛紅色翻斗車盜走,后以1000元的價格賣至他人。所得贓款已揮霍。經鑒定,被盜銅線價值人民幣6565元,被盜“聯(lián)塑牌”彎頭價值人民幣40元。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若干;2.證人張某甲、王某某、周某甲等證言;3.被害人周某乙、張某乙等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與辯解;5.中牟縣公安局勘驗、檢查筆錄;?6.中牟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意見;7.物證:扣押被盜輪轂10個、貨架1個、斗車1個;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艷
檢察官助理:劉振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楊文成現(xiàn)羈押于中牟縣看守所;
2.卷宗和證據名冊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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