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6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孟州市**辦事處**村。2013年1月21日因犯詐騙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3年3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2020年8月20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趁被害人胡某某外出之機,將胡某某位于孟州市趙和鎮(zhèn)中臨泉村羊圈內的兩只公羊以2000元的價格偷賣掉。被盜的公羊系胡某某從他人處以8700元的價格購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買某某、行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提取電子筆錄、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孟蘭
????檢察官助理:張??舵?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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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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