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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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檢一部刑訴〔202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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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182198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yè),住揚中市**鎮(zhèn)**小區(qū)**幢**室。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揚中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揚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楊某某至揚中市**鎮(zhèn)**醫(yī)院北門**店門前,采取推車盜車的方式,竊得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黑色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經(jīng)鑒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008元;
2020年3月2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至揚中市三茅街道翠竹橋公交站臺南側(cè),采取推車盜車的方式,竊得停放在此處的一輛白色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經(jīng)鑒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324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楊某某被揚中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被害人方某某、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揚中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1份;5.揚中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1份;6.揚中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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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施正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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