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冷檢一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2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棟**單元**號。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0年6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冷水江市批發(fā)街
地段逛街時,發(fā)現冷水江市金**龍賓館對面的夢潔**家紡店店內無人,于是走進店內,盜走被害人張某某放在收銀臺下面的藍色雙肩包,后楊某某在一個偏僻角落將包內的3500多元現金據為己有,將包丟棄。
2019年9月22日,在冷水江市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向民警交代在夢潔**家紡店內盜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視頻截圖;2.受案登記表、現場檢測報告書、吸毒人員動態(tài)管控詳細信息、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戒毒人員所外就醫(yī)審批表及就診資料、入所體檢表、戶籍資料等書證;3.證人史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指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7.到案經過等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松賓
檢察官助理:何鷺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共8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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