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1〕19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5241997********,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住永德縣**鎮(zhèn)**村**組。因盜竊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永德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6日被永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至7月27日,被告人楊某某謊稱小勐統(tǒng)鎮(zhèn)櫟柴村“**沙場”是其所有,以不再經(jīng)營沙場變賣廢鐵為由,先后三次將“**沙場”內(nèi)挖瓢、瓦槽、鋼板、發(fā)電機鋼架、螺絲帽等財物盜賣給收廢品的王某甲、王某乙二人。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小勐統(tǒng)鎮(zhèn)灣甸村與立平地寨子岔路口處盜竊一輛摩托車,后將該摩托車以600元的價格賣給保山市昌寧縣“**店”的老板劉某甲。經(jīng)認定,被告人楊某某在“仕弼沙場”內(nèi)盜竊的財物價格為人民幣17608元,盜竊的摩托車價格為人民幣3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本案扣押的“**沙場”內(nèi)被盜財物、被盜摩托車等物證照片;
2報警記錄、抓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等書證;
3證人王某甲、王某乙、劉某甲的證言;
4被害人李某某、蘇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價格認定意見;
7現(xiàn)場檢查、辨認等筆錄;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795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俊昌
檢察官助理:楊魯蛟
(院?。?/span>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永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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