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一部刑訴〔2020〕206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7********,戶籍在安徽省潁上縣**鄉(xiāng)**村**號,外來務工人員。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羈押期限至三十日。同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楊某某在上海市**路**弄**號一無名會所,組織賣淫女李某甲、羅某某、鄭某某、陶某某、李某乙等人進行賣淫活動。期間楊某某與網(wǎng)絡上客服相勾連,由線上客服招攬嫖客;被告人楊某某根據(jù)網(wǎng)絡客服的信息接待嫖客,并負責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安排賣淫場所房間、收銀等工作。
2020年3月31日21時許,公安民警在上址無名會所抓獲被告人楊某某,查獲賣淫嫖娼人員崔某某、羅某某、鄭某某、李某乙,陶某某、李某甲(均另處)等人。從楊某某處扣押鑰匙1串(2把鑰匙、1個黃色門禁卡)、工商銀行卡1張、U盤2個,手機2部、收款二維碼1張(微信、支付寶各1)。到案后,被告人楊某某拒不供述。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崔某某、羅某某、鄭某某、李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李某乙、陶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楊某某伙同網(wǎng)上客服在固定場所組織多名賣淫女賣淫的事實,及賣淫女指認被告人的事實。公安機關提供的崔某某手機取證照片證實,嫖客與網(wǎng)絡客服聯(lián)系并被安排至**路**弄**號無名會所嫖娼的事實。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查獲上海市**路**弄**號無名會所及被告人楊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證實:2020年4月1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某處扣押鑰匙1串(2把鑰匙、1個黃色門禁卡)、工商銀行卡1張、黃色、紅色U盤各1個,華為手機2部、收款二維碼1張(微信、支付寶各1)。
4、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涉案的賣淫嫖娼人員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紹民
檢察官助理:胡駿華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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