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晉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公訴刑訴〔2020〕34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61992********,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4日補查重報。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系云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在昆明市晉某區(qū)晉城鎮(zhèn)小草坪銷售點負責銷售。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產合計555480元。
1.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楊某某將**公司的東風牌多利卡汽車一輛銷售給李某甲,采取首付加貸款的方式支付貨款。李某甲支付22300元首付給被告人楊某某,并通過李某乙辦理貸款,被告人楊某某收到李某乙支付的貸款金82000元。被告人楊某某收到貨款后,將9800元交給**公司,將94500元占為己有。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將**公司的東風牌凱普特汽車一輛銷售給高某某,采取首付加貸款的方式支付貨款。高某某付67900元首付給被告人楊某某,并通過李某乙辦理貸款,被告人楊某某收到李某乙支付的貸款金52000元。被告人楊某某收到貨款后,將20000元交給**公司,將99900元占為己有。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將**公司的東風牌凱普特汽車一輛銷售給鄭某某,鄭某某支付136000元給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楊某某收到貨款后,將10000元交給**公司,將126000元占為己有。
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楊某某將**公司的東風牌廂式運輸車一輛銷售給湯某某,湯某某支付58800元給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楊某某收到貨款后,將10800元交給**公司,將48000元占為己有。
5.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楊某某將**公司的東風牌凱普特汽車一輛銷售給張某某,采取首付加貸款的方式支付貨款。張玉某某付3230元首付給被告人楊某某,并通過李某乙辦理貸款,被告人楊某某收到李某乙支付的貸款金12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收到貨款后,未將貨款交給**公司,將123230元占為己有。
6.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楊某某將**公司的東風牌凱普特汽車一輛銷售給姚某某,采取首付加貸款的方式支付貨款。姚某某支付11930元首付給被告人楊某某,并通過李某乙辦理貸款,被告人楊某某收到李某乙支付的貸款金62000元。被告人楊某某收到貨款后,將10080元交給**公司,將63850元占為己有。
被告人楊某某因無法將銷售款交給**公司,隨后潛逃。**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報案,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交易明細等;2.證人李某甲、高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系**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555480元財產占為己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幅度內予以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晉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育
檢察官助理:譚玉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昆明市晉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主要證據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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