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58********,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長春市德惠市,住長春市寬城區(qū)**路**城**門。因涉嫌行賄罪,經(jīng)遼源市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遼源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犯有濫用職權罪,經(jīng)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8年11月30日由德惠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遼源市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行賄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為感謝吉林省**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運動保障中心)主任馬某某在“**學校訓練館改造工程、**學校訓練館及運動員宿舍維修項目工程、**學校訓練館一層綜合力量館改造工程”承建及招投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在吉林省**局訓練基地管理中心三次送給馬某某總計人民幣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牟偉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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