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電檢一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于2019年6月與同案犯嚴某某(已判刑)相識,從當月開始接受嚴某某的“六合彩”賭博投注,從2019年6月至8月,楊某某通過微信聊天轉(zhuǎn)賬的方式共接受嚴某某投注二十多期,每期投注金額為一千多元,共接受投注金額為三萬至四萬元,從中非法獲利一萬元左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的供述、簽認照片、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永東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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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在電白區(qū)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6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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