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 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介紹周某某(已判刑)到天某某**鎮(zhèn)**街**號李某某(另案處理)的家中,向李某某購買改裝的射釘槍。周某某以300元的價格向李某某購買了一把改裝射釘槍和一盒空包彈。經雅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槍支系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具有殺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告人身份信息、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 證人李某某、周某某、耿某某、謝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介紹他人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奉友馳
附:
1.被告人楊某某取保候審(電話15008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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