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揭西檢一部刑訴〔2020〕Z126號
被告人楊某甲龍,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2198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西縣,住深圳市福田區(qū)御景華某某5棟27K,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揭西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8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盧某甲敏,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2199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西縣,住揭西縣**鎮(zhèn)**路**棟**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揭西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9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龍、盧某甲敏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盧某甲敏為賭博網(wǎng)站的擔任代理,并接受楊某丙的投注,經(jīng)核算,涉案賭資金額共計人民幣8820557元。
2.?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楊某甲龍為賭博網(wǎng)站的擔任代理,并接受楊某丙的投注。經(jīng)核算,涉案賭資金額共計人民幣15109000元。
被告人楊某甲龍于2020年6月18日主動到揭西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手機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戶某某,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提取筆錄,無前科證明,手機微信賬號信息、聊天、轉賬記錄等,銀行流水記錄,情況說明等材料;3.證人證言:楊某丙、王某某、侯某某、黃某甲銳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某某與辯解:楊某甲龍、盧某甲敏的某某與辯解;5.鑒定意見:揭陽市揭信會計師事務所核算報告書及相應的鑒定意見通知書;6.辨認等筆錄:盧某甲敏、楊某甲龍、楊某丙、王某某、侯某某、黃某甲銳等人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辨認筆錄錄像,提取手機信息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龍、盧某甲敏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楊某甲龍、盧某甲敏無視國家法律,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龍、盧某甲敏認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甲龍自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甲敏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揭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某某釗
檢察官助理:黃某乙嘉
(院印)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甲龍、盧某甲敏現(xiàn)羈押在揭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十一冊,《認某某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證人名單》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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