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二部刑訴〔2020〕1640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90051986********,漢族,文化程度高中,職業(yè)浙江**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員,戶籍所在地杭州市蕭山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律師:蔡旦祥(浙江蕭和律師事務(wù)所,1385813****)。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02197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職業(yè)浙江**建筑勞務(wù)分包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律師:王海琴(浙江朋成律師事務(wù)所,1885856****)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11990********,漢族,文化程度中專,職業(yè)浙江**建筑勞務(wù)分包有限公司安全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盜竊,于2019年1月28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02197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單位**建設(shè)公司,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5197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浙江**勞務(wù)分包有限公司木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趙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51969********,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職業(yè)浙江**建筑勞務(wù)分包有限公司木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依法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5197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趙某甲、趙某乙、劉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彶椤?/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浙江**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蕭政儲出(2018)10號地塊項目部將該地塊的相關(guān)木工工程承包給孔某某(浙江**建筑勞務(wù)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簽訂《木工班組承包合同》。后乙公司以被告人王某甲的名義將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給李某某(木工帶班,另案處理),雙方于2018年9月3日簽訂了《分項分包勞務(wù)協(xié)議》。此后李某某雇傭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等人開始施工。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趙某甲在工地施工過程中從樓上摔下被送往蕭山醫(yī)院就診。就診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從被告人楊某甲(甲公司安全員)處得知趙某甲未購買工傷保險,而被告人趙某乙購買了工傷保險。王某甲向被告人王某乙(乙公司安全員)匯報此事后,王某乙遂決定讓趙某甲以趙某乙的名義在醫(yī)院治療,其將該決定告知王某甲后,王某甲又將該決定轉(zhuǎn)達給李某某。李某某遂安排被告人趙某乙提供身份證,由被告人劉某某配合,將醫(yī)院病歷資料上趙某甲的名字變更為趙某乙,此后趙某甲以趙某乙的名義住院至2018年12月27日出院。
在趙某甲住院期間,被告人楊某甲聯(lián)系李某某收集工傷鑒定申請的相關(guān)材料。趙某甲出院后,楊某甲安排工地項目部實習生楊某乙收集資料并申請對趙某甲進行工傷鑒定,此后又根據(jù)工傷鑒定結(jié)果申請了工傷保險報銷,最終獲得醫(yī)療銷款及一次性傷殘補助款共計71984.18元。
被告人朱某某作為乙公司總經(jīng)理,其在知道被告人王某乙決定讓趙某甲以趙某乙的名義就醫(yī)的情況下,明知公司對趙某甲的受傷負有賠償義務(wù),為減少公司賠償金額,不僅對王某乙的決定予以追認,且在楊某甲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工傷鑒定申請、工傷保險報銷時未予阻止并放任李某某、趙某甲等人配合。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趙某乙、劉某某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在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甲公司已向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wù)局退還71984.1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手機、聊天記錄、信息截圖照片、合同復印件、蕭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工傷鑒定申請資料、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資料、退款證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傅某某、倪某某、楊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單位所作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王某乙、趙某甲、趙某乙、王某甲、劉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被告人楊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李某某手機微信聊天記錄錄屏視頻。
上述證據(jù)搜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趙某甲、趙某乙、劉某某等人明知趙某乙未發(fā)生事故,仍共同編造趙某乙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七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趙某甲、趙某乙、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趙某甲、趙某乙、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楊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趙某乙、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甲案發(fā)后到相關(guān)政府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啟棟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1768248****)、朱某某(1395751****)、王某乙(1510575****)、王某甲(1370575****)、趙某甲(1516702****)、趙某乙(1875751****)、劉某某(1896753****)現(xiàn)在家取保候?qū)彛?/span>
2、偵查卷3冊、檢察卷1冊;
3、具結(jié)書7份、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