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容檢刑訴〔2019〕310號
被告人楊某甲(綽號“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公民身份號碼4525251967********,漢族,小學文化,住容縣**鎮(zhèn)**村**里**隊**號。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綽號“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公民身份號碼4525251977********,漢族,小學文化,住容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公民身份號碼4525251968********,漢族,初中文化,住容縣**鎮(zhèn)**村**橋**號。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13日退回容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容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19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以牟利為目的,共同開發(fā)了容縣**鎮(zhèn)**村村公所往玉林方向斜對面的“平塘肚豬田”(下稱①號地)和“唱歌坪”、“大石嶺”的土地(下稱②號地)各一塊。三人約定合伙共同開發(fā),錢款由陳某某管理,所得收入均要上交給陳某某,扣除本錢后平均分紅。在向原地主收購土地后,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三人即將土地平整并向社會公開銷售,收入達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經容縣自然資源局鑒定,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開發(fā)的①、②號土地總面積16.165畝,其中水田3.493畝,果園12.672畝。
二、2012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楊某甲獨自開發(fā)容縣**鎮(zhèn)**村**一隊“牛簡嶺背”的土地(下稱⑤號土地)一塊,在向原地主收購土地后,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即將土地平整并向社會公開銷售。經容縣自然資源局鑒定,楊某甲開發(fā)的⑤號土地總面積4.830畝,其中水田3.299畝,其他土地(裸地)1.064畝,公路用地0.385畝,村莊(城鎮(zhèn)村及工礦)用地0.081畝。
三、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楊某甲獨自開發(fā)容縣**鎮(zhèn)**村村公所往容縣方向斜對面“竹麻塘”的土地(下稱③號土地),在向原地主收購土地后,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即將土地平整并向社會公開銷售。經容縣自然資源局鑒定,楊某甲開發(fā)的③號土地總面積1.519?畝,其中水田1.443畝,村莊(城鎮(zhèn)村及工礦)用地0.076畝。
四、2016年期間,被告人楊某甲獨自開發(fā)容縣**鎮(zhèn)**村村公所往玉林方向土地(下稱④號土地)一塊,在向原地主收購土地后,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被告人楊某甲即將土地平整并向社會公開銷售。經容縣自然資源局鑒定,楊某甲開發(fā)的④號土地總面積4.629畝,其中水田2.295畝,果園2.333畝。
綜上,被告人楊某甲倒賣土地使用權27.134畝,被告人陳某某、楊某乙倒賣土地使用權16.165畝。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主動到容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被告人楊某甲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陳某某、楊某乙達到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具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陀深宗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楊某乙現(xiàn)羈押于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4.《量刑建議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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