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二部刑訴〔2020〕467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9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農(nóng)民,住伊川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伊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時40分左右,被告人楊某甲醉酒后駕駛豫C*****號小型客車,沿**線由南向北行駛,行至伊川縣**大橋東側路段時,與孟某某停放在路邊的晉M*****(晉M****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轎車乘員楊某乙當場死亡、陳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1.2mg/100ml;豫C*****號小型普通客車前部右側與晉M*****(晉M****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左側發(fā)生接觸成立;楊某乙尸表損傷具有道路交通損傷特征,推斷其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事故責任認定楊某甲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楊某甲已賠償楊某乙近親屬及陳某某經(jīng)濟損傷,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及前科證明、到案證明、提取登記表、身份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接警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賠償協(xié)議、收據(jù)及諒解書等;2、證人孟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陳述;4、被告人楊某甲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軍曉
檢察官助理:張劍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伊川縣**鎮(zhèn)***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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