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476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3197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安徽省太和縣人,住太和縣**鎮(zhèn)**村委**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7向被太和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楊某甲飲酒后(酒精含量70.2mg/100ml)駕駛陜******小型普通客車,沿太和縣**集鎮(zhèn)**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村路段時,因疏忽觀察,將行人付某甲撞傷致死。經責任認定,楊某甲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楊某乙、付某乙等人證言;
3.被告人楊某甲供述和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自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被取保候審,住太和縣**鎮(zhèn)**村委**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一張、補充材料二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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