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訴〔2021〕3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縣,戶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安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1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甲在安岳縣城外南街一飯店吃飯飲酒后,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川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安岳縣城外南街往客運總站方向行駛,行駛至普州大道北段33號外一無名路時,與黃某某駕駛的川M*****號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該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抽血送檢,其血樣檢材中乙醇含量為99.4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安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楊某某明知他人報案,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到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陶某某、楊某乙等證人證言;3.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血液乙醇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甲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楊某甲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黎明??????????????????????????????????????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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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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