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868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21982********,漢族,大專文化,個體裝潢,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鎮(zhèn)**村委**號,現(xiàn)住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楊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3時許,被告人楊某甲酒后持C1證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從常州市鐘樓區(qū)出發(fā)行駛至**路江蘇銀行附近時,因將其女兒丟棄路邊,被過路群眾舉報。數(shù)幾分鐘后,楊某甲步行回來帶走女兒,再次駕駛車輛離開。當日4時許,民警通過研判在武某某**小區(qū)將楊某甲查獲。民警在處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楊某甲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抽取其體內血樣鑒定,楊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3.6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楊某甲身份信息等書證;
2.證人楊某乙、楊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
5.現(xiàn)場查獲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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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萬州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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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常州市武某某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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