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南檢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4241995********,漢族,專科文化程度,職員,戶籍所在地廣西昭平縣**鄉(xiāng)**村**號,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產(chǎn)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4時許,被告人楊某甲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桂B(yǎng)****0的凱迪拉克牌SUV汽車在柳州市航鷹大道萬佳濠庭停車場內倒車的過程中,與兩輛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后被交通警察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楊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楊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次日自行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楊某甲案發(fā)后有投案自首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家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817828****,保證人楊某乙,聯(lián)系方式13317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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